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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新法:机票广告价格必须标注 违者可罚2.5万

  联邦交通部公布最新「航空交通法」(Air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s)修正案规定,自即日起凡旅游、航空及相关业者在做航空机票的商业广告时,须将票价与附加费用及税款等分开标示,违者将被处以最高2万5000元罚款。

  交通部长勒贝尔(Denis Lebel)表示,以往有旅游或相关业者在做广告或旅游行程促销时,会因为票价标示不清或刻意省略「隐藏费用」(hiddeen fees),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甚至引起消费纠纷。「航空交通法」修正案的实施,规定业者必须将基本票价与附加费用及税分开标示,不但让消费者在购买机票前能清楚知道实际购票的金额,同时还可促进业界的良性竞争。

  勒贝尔进一步指出,此修正案自去年底开始计画,并与业界代表沟通之后着手制定。新法仅适用于本国起飞的班机,而自今日起的稽查与开罚工作,则是由加拿大交通署(Canadian Transportation Agency)负责执行。

  航空广告票价与新规定付诸实施,是勒贝尔于18日上午10时30分在皮尔逊机场第三航厦出境大厅宣布,交通署法规部门(Industry Regulation and Determinations)负责人布兰查( Ghislain Blanchard)等出席了发布会。

  根据修正案的规定,今后业者在刊登广告出售机票时,必须在既有的票价外,另外注明相关税款及其他附加费用,而不是如以往只标示一个价格;但如额外用餐及饮料、娱乐项目、无线电话等附带的服务,则可不必逐一标示。出发与回程日期、单程或来回、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等,都必须在广告醒目处清楚刊登。

  此外,在网路售票方面,业者必须在顾客点选机票时,栏位会自动跳出对话方块以详述票价、附加费用与税赋;在附带服务的选项上,则逐一标示如过重行李运输费、宠物运输费、第二件行李收费、选位等费用。

  布兰查则强调,此法规适用于报纸、电视、收音机、网路、看板等所有媒体广告,对于违规的业者,最高单一项目的罚金是2万5000元,重复触犯者将加重处罚;对于一些小型经销商或个人旅游经纪、仲介,最高的罚金是5000元,重覆触犯者同样加重处罚。

  新的法规已经透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业者发送,如有违犯者,最快在明年1月2日就会收到罚单。

  交通部长勒贝尔宣布对未将机票及附加费分开刊登的业者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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