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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利用自用住宅的税务优惠(上)

  如果能力所及,相信大多数人都会购买自用住宅,当近年来房价节节高升之际,拥有房地产既可保值,有时还是创造财富的良机呢!因为每一家都要解决住的问题,执政者也针对协助「住者有其屋」而在税务上有一些优惠的措施。


  (一)何谓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


  税法规定一个家庭单位(通常是夫妻及未成年的子女)在某一特定的年度内,可指定所持有的,而由纳税人本人、配偶或子女经常居住的一栋房子,作为「主要住宅」。一个家庭在同一年内只能指定一栋房子作为主要住宅,所以即使夫妻名下各有一栋房子,都没有租出去,也只能指定其中的一栋作为主要住宅。同一年内若同时持有一栋以上,如甲、乙两栋房子,在该年度当中若指定了甲房作为主要住宅,就不能再指定乙房作为主要住宅,只能选择其一。


  (二)指定为主要住宅之减税优惠


  一栋房子指定为主要住宅有什么好处?主要是当将来出售时如果有增值利益,就不需要缴税,甚至不需要申报。这种情形必须是在持有该房子的各年度,这栋房子始终都是主要住宅。如果在持有期间,该栋房子只有部分时间是主要住宅,则出售时须申报这栋房子不是主要住宅期间之资本利得。应使用之税表是T2091(IND),计算主要住宅减税办法之公式如下:


  减免部分=增值利益 ×( 1+指定作主要住宅之年数)÷持有年数


  例如:一栋房子成本10万元,持有五年后卖了40万元,在五年当中这栋房子均为自用住宅,但其中的第叁年及第四年,因已指定给另一栋自住的公寓为主要住宅,就不能同时又指定这栋房子为主要住宅,持有房子的五年期间,扣除两年外,仍有叁年可指定为主要住宅。这栋房子的应课税资本利得计算如下:


  售价40万元减成本10万元,增值利益30万元。


  自用住宅减免部分:30万元× (1+3) ÷ 5=24万元。


  资本利得:30万元-24万元=6万元。


  应课税资本利得 :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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