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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驻温哥华领馆办理公证的注意事项

中国驻温哥华总领馆昨日表示,a于证件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发现申请资料准备不全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将常见办理各种公证所需的条件列明,希望市民多加注意。


一、公证受理基本原则


中国驻外领使馆原则上只受理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对短期出境旅游、培训、从事商务活动等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原则上不受理。提交公证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如当事人行动不便,无法到中领馆办理公证,可联络中领馆证件组,证件组将派领事上门受理。


二、一些常见公证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一)必须提交的材料


1、有效中国护照和加拿大有效居留证件(如枫叶卡、学生签证、工作签证)原件;


2、中国护照资料页(带照片页)、加拿大有效居留证件的复印(枫叶卡须复印正反两页);


3、填写完整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两人及两人以上申请人以一人名义填写);


4、打印或用黑色/蓝黑水笔填写房产出售委书、声明书等文书(须在递交材料时在领事面前签字和签署日期)。


(二)补充材料


1、关于房产的委书公证


(1)房产出售、转让及过户


●如房产属个人所有,须提交拟出售、转让及过户房产的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号码页、内容页和附记页);


●如房产属两人以上共有,须所有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或由委人委房产其他共有人办理,提交拟出售、转让及过户房产的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房产证号码页、内容页和附记页);


●如出售、转让及过户房产为婚前财产,但夫妇双方婚后约定为夫妇共同财产的,须夫妇双方到场办理,或由夫妇一方委另一方办理,提交房产的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房产证号码页、内容页和附记页)及结婚证原件或复印件。


(2)处理房屋拆迁相关事宜委书


●申请人需提交房屋拆迁通知书或迁拆协议。


(3)办理房产的购买、抵押、出租、领取房产证等手续或办理房产的水、电、气、电话及物业管理等事宜毋须提交其他补充材料。


2、儿童寄养委书


须提交委寄养人与被寄养人关系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或小孩出生证明)。


儿童寄养委书公证原则上须儿童父母双方到场办理,如一方不能到场,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书。


3、办理离婚事宜


夫妇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事宜,无法在国内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故中领馆不受理在离婚协议的公证事宜,无法回国办理手续一方需办理委书及离婚意见书或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的公证手续,通过国内法院办理离婚调解或离婚判决。应提交:


●结婚证复印件;


●打印或用黑色/蓝黑水笔填写的授权委书(须在递交材料时在领事前签字和签署日期);


●打印或用黑色/蓝色水笔填写的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或离婚意见书(须在递交材料时在领事面前签字和签署日期);


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或复印件;


●如放弃对国内不动产遗产继承权,一般应提交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5、继承委书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如委办理国内不动产遗产继承,一般应提交该不动产权属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办理公证注意事项


(一)建议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前向国内相关办事机构提前咨询,尽量索取相关委书或声明书范本,避免因填写不规范给申请人造成不便。


(二)委书、声明书等文书填写需工整、规范,不得涂改,公证书制作完成后不得在文书上修改或添加内容,否则一切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三)申请人提交的各类复印件务必真实、完整、清晰,尽量使用扫描件、传真件,尽量不提交相机拍摄的相关文本照片。


(四)18岁以下未成年人办理公证须在其法定监护人陪同下进行,相关文书须由其监护人签署,提交材料时应提供申请人与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复印件。


领事在受理公证申请时,有可能根据申请内容索取其他资料,请申请人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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