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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夫妻买房该用谁的名字?

      在绝大多数家庭,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大额财产。以谁的名义买,之后有哪些产权方面的问题,这也是买家们经常问的问题。
 
      出于不同的考虑,夫妻双方买房时可能会使用两个人的名字,也可能使用其中一个人的名字。有的夫妻因为贷款的问题,有的考虑政府税务政策,有的规划未来房子的继承问题,总之,围绕着房子地契上写谁的名字这个事,不同的家庭情况会有不同的选择,也有各自的故事。
 
      周女士和丈夫去年刚刚结婚时就买了房,本来是很让人羡慕的事情,但是周女士却感觉有一件事美中不足,那就是房产地契上没有她的名字。当初买房合同上原本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办理贷款时改用了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据说这样更方便贷款,因为丈夫是位工程师而周女士没有工作,她当时刚从国内来到加拿大。房子交接后,周女士心生疑惑,总感觉不放心,坚决要求把她自己的名字加上。
 
买房时写谁的名字,其实不外乎这么两种:
 
      1. 以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义共同购买,即夫妻两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合同与地契上。
 
      2. 以夫妻双方其中的一个人作为业主,即只有一个人的名字出现在合同和地契上,另外一个完全处于幕后。
 
      到底该用谁的名字?如果我们明白了这两者之间的差别,就不难判断了。
 
      首先,作为夫妻不论以两个人还是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登记买房,只要这个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婚房,任何一方都不能在另外一方没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售。也就是说,作为业主其名字写在地契上的丈夫想要卖房,事先必须得到妻子同意。
 
      当夫妻二人的名字同时出现在合同和地契上形成联合拥有时,房子的产权归夫妻二人共有,不能分割,即夫妻双方都有100%的产权,除非两人共同决定,其中任何一方均不可单独出售全部或部分产权。这种联合拥有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继承权,当夫妻双方有一人发生意外时,房子的产权将自动归于另一方。如果房产地契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发生意外后,产权的继承需要遵从遗嘱或者其它相关法律。
 
      另外,即使夫妻二人的名字都在房产地契上,也有可能会出现另一种合伙拥有的情况。在这种合伙拥有情况下,夫妻双方分别占有一部分产权并对自己的那部分拥有处置权。
 
      了解这些区别后,相信买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但是,鉴于法律问题条款复杂,具体问题应向专业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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