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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警方是如何对待家暴控罪的?

小编导语:不少新移民因为环境的巨变,加上生活的压力,在加拿大过得并不舒心。心情不好的时候,两口子免不了会发生口角。但是千万要记住,君子动口不动手,一旦动手也要克制脾气,千万不要伤人,切记:不到万不得已,千万不要报警!一旦警方介入,很多事情就由不得当事人双方了。

很多人对加国的法制环境不太熟悉,关于家暴,不少读者会有疑问:警察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过程是怎样的?警方对这类案件的把握尺度到底是宽还是严?被警方以家暴控罪以后应该怎么办?小编特地找到不少这方面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家暴被控 华裔上铐居留

於2010年12月被控侵犯罪(assault)等五项罪名的华裔移民邓立魂(化名)表示,夫妻双方均为博硕士的知识分子,但由於脾气不和而时有口角,再加上对事情见解不同而时有争议,邓太太便拨打911控诉先生,邓立魂当场自家中被警方控罪并上手铐带至警局拘留。

邓立魂表示,由於接近圣诞夜之际,他一时又找不到保人,於是被关在警局拘留所、新市监狱共三夜,最终保释聆讯後得以有条件保释,但首要条件便是不得返家、不得与太太联络、与子女会面需经第三者联络安排,身心饱受近半年折磨。

邓立魂指出,由於太太报案之际,未料加国警方处理家暴案件如此慎重,事後虽心生悔意,但已无权撤案。邓立魂在雇请律师辩护之後,决定采行审判,最後因控方证人屡传未到,法官判定撤案无罪。

但於保释期间,邓立魂必须上「同伴虐待反应课程」。他表示,该项课程可分公办与私办两种,由政府资助的公办课程一律16周、每周一次、每次两小时,多位於社区的家庭服务机构上课,收费则依个人收入而定;私办课程则较有弹性,可加速结案时间,但费用相对较贵。由於开课团体在课程结束後,会将结案报告送至法庭,作为判决的参考。

另一位於2010年被控侵犯罪的华裔移民宋汉仁(化名)表示,当初太太趁他出门上班之际,拨打居住地区警察局电话,控诉他曾在年前的两人争吵中,动手推太太并对太太吐口水,警察在他上班期间电告对他控罪事项,并告知如不自行投案,则将迳行逮捕。

宋汉仁表示,当晚赴警局投案时,所有物品均暂被警方保管,既无律师电话,更无保人电话。身上有线绳的外套,因警方担心作为伤害之用,亦被禁止穿著,宋汉民表示,冬夜当晚虽拘留室内有暖气,但仍冷得发抖,石床旁便是马桶,警方按时送来餐点,每小时有警方巡房。

宋汉仁说,由於没有手表,估计至翌日清晨便被警方叫出,穿著去除鞋带的鞋子,在警方全身检查之後,便上手铐,送上囚车,驶往法庭等候保释聆讯。

在保释聆讯之前,宋汉仁回忆,被叫到一间采集指纹、掌纹,以及正、侧面照相的小房间,他感慨,待遇形同定罪囚犯。在其後聆讯後以有条件保释,但首要条件便不得返家,自此住在保人家中,并不得与太太、儿女有任何直接联系,非经第三者安排,更不得探视儿女,法官并要求他先上四个月的「同伴虐待反应课程」。

宋汉仁感叹,由於太太早有外遇,夫妻关系形同冷战,但为孩子之故,自己索性搬至地下室居住,最後太太报警声称他推人和吐口水,即使遭控後雇请律师,亦难证明自己无辜,律师告知,如采审判方式还他清白,费时耗钱且变数甚大,他无奈仅能透过律师与检方妥协,先上四个月的课程,最後签定「和平约定」後,法官同意撤销该案。

宋汉仁指出,整个过程历时六个月,期间由於太太不同意他返家、直接联络,并需保持500公尺以上距离,包括与子女会面均需透过第三者居中接送安排,他还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租屋费、生活费、聘请家事和刑事律师费,不仅身心煎熬,经济更几度拮啤。

不仅如此,即便结案,宋汉仁数月前透过大多地区某教育局教师应徵考试,但最後教育局要警局安检证明,虽未留下犯罪纪录,但警方却写明他曾遭侵犯罪起诉并撤销控罪,宋汉仁说,他对新职只能望之兴叹。

家暴案 约郡去年5000件

2010年约克郡警方接获与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相关案件便约有5000件,警方呼吁,真有家暴切勿隐忍不报;多伦多台侨中心观察,所谓家暴案十之八九多为家庭沟通不良,但当事人却舍弃寻找社工协助反而报警,能简化的问题因法律介入而复杂化;有刑法律师直指,家暴案官司处理平均需时半年至一年,该段期间家庭权力平衡已完全重组,控方稳坐家中,对被控方并不尽公平。

约克郡警队家庭暴力统合组(Integrated Domestic Violence)警长贝克(Christina Baker)指出,去年约克郡警队便接获约5000件与家暴相关报案,而家暴案的被控方如遭警逮捕,通常拘留一夜後即可等待保释聆讯。

贝克表示,90%的案件被控方得以有条件保释,但首要条件便是不得返家或与控方联络。她同时指出,此时双方如已组家庭且已有小孩,将面临孩子抚养责任与义务的分担问题,她坦承,此时令家庭陷入极为困难的处境。

不过贝克也指出,九成的案件,被控方在完成法庭指定的「同伴虐待反应课程」(Partner Abuse Response Program)之後,与法庭签订「和平约定」(peace bond)或采有条件免除控罪(conditional discharge)等方式撤案或结案,之後被控方即可返家团聚并恢复正常家居生活。贝克表示,这两种方式均不会留下犯罪纪录。

但控诉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担任刑法律师已逾25年的魏斯纳(Sheldon Wisner)就指出,例如家庭中夫妻关系本就恶劣,任何一方均不愿主动搬离婚姻住所,家庭法律师固然可为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类似刑法「和平约定」的限制令(restraning order),但费时耗钱。

魏斯纳指出,此时如有当事人的一方拨打911,控诉受到对方威胁,则另一方便极可能即刻被警方逮捕并拘留,虽然大多数被控方在保释聆讯後即可有条件保释,但有条件保释的第一条规定,便是被控方不得返家,并不得与控方有任何联系。

而解决整起家暴案官司的程序,平均需时半年至一年,魏斯纳说,该段期间,家庭的权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 in the family unit )已完全重组,控诉方可安稳坐在家中,暂时得到想要得到的一切,对被控方而言并不尽公平。

此外,魏斯纳特别提醒,虽然在本国「有条件免除控罪」不致留下犯罪纪录,但加人入出美国频繁,美国法律上并无「有条件免除控罪」的规定,因此入境美国,仍被视为有犯罪纪录;至於「和平约定」虽在美加不致留下犯罪纪录,但找工作时如需警方的安检证明,仍会出现曾被起诉但遭撤销的纪录。

多伦多台侨社区服务中心秘书长林正恩就指出,加国移民可能肇因对环境不适应,夫妻双方想法难以调整,摩擦日增、小事情愈闹愈大,最後或由於沟通不良、或因饮酒过量,或有第三者介入,导致夫妻双方有一方称家暴而报警。

林正恩强调,夫妻双方真有言语上的恐吓或身体上的暴力发生当然应该报警,否则他建议,应先找朋友、牧师、社工或台侨中心等社区组织进行早期沟通,了解本地法律程序,以简化因家庭沟通不良而衍生的失和问题。

每年台侨平均要处理近十起家暴案,林正恩说,「冤枉的有一大堆」。他指出,此说不是想挑战司法,而是本地法律不甚健全。他表示,夫妻吵架双方都有不对,如果一方气愤而报警,他认为警方可以隔离一方,但不宜迳行逮捕,因为警方不具审判权。

林正恩表示,如今警方却因警力不够,也担心家暴案演变成凶杀案,因此在取得部分资讯或事证後便逮捕一方,反而要被控方自行证明无罪。

林正恩说,「如果被控方一生都没被关过,感受如何?即使将来控罪因无辜被撤销,虽无犯罪纪录,但找工作时,警局仍保有被控方曾遭起诉但撤案的纪录,被控方很难向雇主解释该项纪录」。

警方∶处理家暴 安全第一

警方在接获家暴相关报案後,首要以安全第一为处理准则,并在「合理的基础」(reasonable ground)上,对被控方进行控罪和逮捕;有刑法律师指出,警方在案发现场,主要是进行讯息搜集、事证采集,但并不对讯息或事证的可信度进行权衡。

警长贝克指出,「合理的基础」包括控方於警局制作笔录时,现场有摄像机录下发誓所言为真的陈词;其次,控方陈词令警方相信为真,控罪和逮捕行动便成立。

贝克表示,警方需有证据显示受害者的陈述,符合警方侦办原则「合理的基础」,警方即可著手逮捕,这是警方职责。而警方在对被控方逮捕之後,即使控方事後反悔有意撤销家暴案,除非法官判定,否则不得撤销。

此外,警方处理家暴事件时以安全为第一准则,贝克说,通常会派出两位警官,在现场分别与双方访谈,并与每位在场人士,甚至包括孩童在内进行访谈。

但刑法律师魏斯纳指出,警方「合理且可能的基础」(reasonable and probable ground)正如典型家暴案中,受害人拨打911,911电话的录音便成为第一个「合理且可能的基础」;如受害人有受伤,则照片可为明证,如无受伤,警察的现场笔记可为采证;但最重要的是控方陈词,也成为警方采信的「合理且可能的基础」。

对於警方有时单方采证,并对不在场的另一方控罪和逮捕的做法,魏斯纳认为,这对被控方不尽公平。但本国的司法制度是,任何人均有权控告,并由警方基於「合理且可能的基础」进行控罪、逮捕,如果控方经证明,做出滥告或编造事证的控诉,则控方将受法律制裁。

律师∶家暴审判耗时 可考虑协商

由於安省曾发生家暴案演变成凶杀案的案件,促使联邦修订刑法,使得安省家暴案於1990年代後备受重视,警方在接获家暴案时,也采取较为积极的角色。警方强调,特别重视亲密同伴间所发生的家暴案(intimate partner domestic violence)。

刑法律师林资彬就指出,家暴案在安省备受重视,以及警方采取较积极的介入角色,与1990年代之後的刑法修正有关。他表示,由於十多年前在宾顿市曾发生一起家暴案,而该案中的先生获保释後便把妻子打死,在舆论的压力下,始有刑法修正案的相继改革。

林资彬指出,自今年6月10日起,安省已开设全国第一个综合家暴法庭,每周一天排定专门处理家庭事务和家庭暴力事件,以加快解决家庭冲突问题。

家暴案如采行审判方式则耗时费日又花钱,且在审判过程中变数极大,林资彬建议,「能避就避,除非完全没做」,平均而言,有95%的家暴案都是透过与检察官协商而得以结案或撤案。

根据1993年全国的统计显示,16岁以上的民众有45%曾历经暴力事件,其中有25%为家暴案。

警长贝克表示,家暴案通常包括家庭家暴(family domestic violence)和亲密同伴家暴,而警方特别重视亲密同伴的家暴案。她指出,亲密同伴的定义可以是已婚、分居、离婚、男女朋友、同性朋友等有亲密关系者,年龄不限,泛指对他人生理或心理上,施以权力控制或威胁。

刑法律师魏斯纳建议,民众一旦因家暴案遭受逮捕时,最好的方式便是保持沈默,避免让原本就有意要对当事人起诉或控罪的警方或检控官,未来在法庭上有更多对抗被控方的「弹药」。

台侨秘书长林正恩表示,以台侨中心历年来处理的家暴案而言,先报案者、语言优势和留在现场的一方,通常较占优势。有许多亚裔和西人的跨国联姻,由於西人具语言优势又先报案,最後多是亚裔的先生或太太遭警方控罪逮捕。

林正恩也指出,在处理过的家暴案件中,他感到最困难也最同情的,便是夫妻有一方略有精神疾病,但在太太报警之後,先生遭警方逮捕,被控方情绪一时调整不来,受不了打击因而罹患忧郁症,让单纯的家庭沟通不良变得复杂而难以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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