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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社会堕胎与反堕胎的较量

编者: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里,胎儿不视为人,出生后的婴儿才是人。在西方有部分不同的观念。《圣经》中描述人始于受孕,即胎儿就是人。生命是上帝赐予的,属于上帝。所以堕胎就是杀人,就是对神的挑战。

遵循这条教义,天主教的教规明文规定教徒不得堕胎,也不得人工避孕(用避孕药、避孕套和避孕药贴膜等方式避孕)。换句话说,禁欲,只得在安全期性交,不当心怀了只能生。甚至有要求被强奸怀孕,怀了畸形儿也只能生的教规和法案,后面会提到具体事例。

天主教与此类似的教规还有,反对离婚,离过婚的教徒很难被允许再进教堂举行婚礼,不承认教徒离婚后缔结的婚姻。天主教之外的其他基督教派上没有不准堕胎这条教规,不过保守派也极力反对堕胎,在堕胎等问题的看法和天主教别无二致。
  
在基督教徒众多的美国,1973年美国政府颁布过令全国堕胎合法化的罗伊.威德法案。此法案被视为过去100年中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两个判决之一,也是当时妇女解放运动鼎盛时期诞生的法案。该判决认定,美国宪法中的“人”(person)不包括未出生的婴儿,个人隐私权中包括妇女有自由处理自己身体事务(终止妊娠)的权利。即妇女自由选择权力应该高于胎儿生命权。
  
这个判决虽说推翻了美国46个州的堕胎法,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法案肯定了怀孕第一期(头3个月)女性做决定的权利。怀孕第二期堕胎,为了顾及妇女的健康,各州可以限制,但不能禁止。在第三期(第24到28周),除非母体有生命危险,为了保护胎儿,各州可以立法限制或禁止堕胎。
  
根据美国支持堕胎组织提供的数字,从1946年到1972年,美国的堕胎大约有1100万到1200万人次,基本上都是非法堕胎。而死于非法堕胎的妇女大约有7000人。而自堕胎合法化之后的1973年至1999年,堕胎人次3400万,死亡人数不到500。
  
即使是如此制约堕胎行为的法案,还是遭到美国保守势力的极力反对,他们一直立志要推翻这条法案。所以,这条法案颁布到现在,美国只有部分州堕胎是合法的。对《圣经》教义的维护,有些激进分子的行为已经偏离大多数人认可的道德范围。


艺术家用上千个泥捏的婴儿来抗议堕胎行为

被处死的堕胎医生
  
《圣经》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6) 因此,无论是替孕妇进行人工流产的医生,抑或是其他非专业人士令胎儿死掉,神肯定会讨他流人血的罪。(这段经文解释引自某基督教徒的著作)
  
所以,美国的堕胎医生是风险度最高的职业之一。例如堪萨斯州的小镇科尔比,如果要堕胎得开数百里车到最近的堕胎诊所,还要穿过抗议人群,而那个诊所曾被放火烧过、炸弹炸过。南达科他州,在仅有一家能够实施堕胎手术的诊所上班的几位医生,出没就像间谍一样,都是乘飞机飞过来上班,一个月做30多个手术,绝不敢留下来过夜,不然会有生命危险。根据统计,美国有86%的郡没有堕胎医师诊所,而高达91%的堕胎是在很容易就成为攻击目标的诊所进行的,四分之一的人必须远行至少50公里去做手术。1982年,美国有近3000家提供堕胎的医院和诊所,1996年只剩2000家。
  
在此前,美国有多宗堕胎医生被伤被杀的案件。1994年,反堕胎激进分子,美国基督教长老会牧师保罗.希尔在佛州布里顿医生的堕胎诊所外用霰弹枪打死了布里顿医生及其助手巴雷特,他和他的拥护者认为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圣经》的教义,并愿追随他的行为。在此案审理期间,多名参与此案审理的佛州官员接到了恐吓信,有的信中甚至还夹带着步枪子弹。在1998年,对希尔非常崇拜的好斗分子詹姆斯.科普枪杀了纽约州布法罗市52岁的堕胎医生巴尼特.斯莱潘。
  
对美国另一些理智清醒的人来说,保罗.希尔是一个既不值得尊敬也不值得同情的狂热分子。美国计划生育联合会主席格洛丽娅说:“保罗.希尔这类人打着(倡导挽救婴儿)生命的旗号实施着谋杀,这确实让人难过。”一些反堕胎组织也声称不赞同他的极端行为。
  
保罗.希尔还是于2003年9月3日被处死,成为美国有史以来因杀害堕胎医生而被处以极刑的第一人。只要这种对教义的狂热追随存在,谁难保还有第二个,第三个。


反堕胎的抗争

2007年,我们住在印第安纳州,老婆怀孕了。陪老婆去做孕检时,在医院遇到两位30多岁的白人高龄孕妇,聊了起来。按照常识,高龄孕妇的胎儿患上唐氏症风险陡升,因此高龄怀孕,需要做某种检查,以确定胎儿是否患有唐氏症,早期发现,可以堕胎,以免生下无法治愈的残疾婴儿。但这两位孕妇说,她们不准备做那样的检查,把一切交在神的手里,无论孩子什么样,都生下来。
  
在美国,对普通民众来说,堕胎是一件感情上难以接受的事情。把一个7个月的胎儿强制堕掉,无异于屠婴,无论法律如何规定,道德情感上都无法接受。他国的计生政策能成为美国政治的议题,在美国,有深厚的国民情感基础。
  
在里程碑式的“罗伊诉韦德”案(1973年)之前,美国对于堕胎有严格的限制。罗伊所在的德克萨斯州,像其他多数州一样,严格禁止堕胎,唯一的例外是,不堕胎不足以挽救孕妇的“生命”时,可以堕胎。在比较自由的州,条件稍宽,比如出于孕妇的“健康”需要,可以堕胎。
  
在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堕胎的美国,伴随着1960年代的性解放运动,争取堕胎权利成为女权运动的一部分。1973年“罗伊诉韦德”(Roe vs. Wade)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了程碑式的判决。近40年来,该判决引发的争议经久不息。
  
原告罗伊,21岁,德克萨斯州女子。她1969年怀孕之后,想要终止妊娠,这在当时的德州是法律不许的。理论上,她可以选择前往纽约等堕胎比较自由的州去手术,但对于高中辍学、失业、贫困的罗伊来说,经济上并不可行。她别无选择,只能通过诉讼,挑战德州自1854年开始实施的严苛的堕胎法的合宪性,以争取妇女“控制自己身体”的宪法权利。
  
案件来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庭辩论了“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为具有宪法权利的“人”的问题。无论从宪法文本、宪法起草记录,还是第十四修正案,都无法得出“未出生”胎儿是“人”的结论;科学上的证据也帮不上忙;近半数州的堕胎法改革也并支持“未出生”胎儿是通常法律意义上“人”的结论。另外,在德州,孕妇如果自我堕胎,并不算犯罪,法律只追究医生通过手术为妇女堕胎的行为,可见德州的法律也并不把“未出生”的胎儿当作法律上的“人”看待。

罗伊的辩护律师进而认为,本案的问题在于孕妇是否有权终止妊娠,这是一个根本的人类尊严问题,最高法院有义务给出答案。她说:“我们不是在这里提倡堕胎。我们并不要求法院裁决说堕胎是一件好事。我们在这里倡导的是:一个具体的人继续还是终止妊娠,应当由那个人自己来做出决定。质言之,她有为自己做决定的宪法权利。”
  
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各州不得一刀切禁止堕胎,也不得制造不必要的困难以阻挠堕胎;在怀孕的头三个月,堕胎决定权掌握在孕妇及其医生手中;在第二个三个月期间,各州可以规制堕胎,但只能出于保护孕妇健康的考虑;在第三个三个月期间,各州可以限制甚至禁止堕胎,只有在不堕胎不能挽救孕妇生命的时候,才允许堕胎。
  
堕胎从犯罪行为变成宪法权利,民权组织欢呼。但各种反对势力也从未停止过推翻罗伊案的努力。根据全国堕胎联盟的统计,在罗伊案之后的10几年里,有32家堕胎诊所受到炸弹攻击,另有38家被纵火,有600多家被抗议者围困;在1990年代,有7名堕胎医生被谋杀或遭攻击受伤。
  
反对者包括各州、国会议员和总统。他们运用一切法律手段限制罗伊案的实施。例如,国会虽然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来推翻罗伊案,但它出台了各种措施来限制罗伊案判决。在罗伊案之后的十几年里,国会制定了30几部法律限制堕胎,比如禁止政府官员使用联邦基金支付堕胎,禁止联邦法律服务机构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堕胎法律服务,禁止联邦监狱动用联邦基金支付犯人的堕胎费用等。
  
从禁止堕胎到把有条件堕胎变成宪法权利,美国人不屈不挠,经历了前赴后继的斗争。一个人,一次抗争,就可能改变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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