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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房屋遭美政府强征 换五名律师都摆不平

住在宾州的华裔郑氏夫妇拥有一套一楼为餐馆、二楼为四套公寓的楼房,去年底收到郡政府的强制徵收令(Eminent Domain),因首位律师错过前30日的否决期限,每月营收超过2万元的餐馆被强制关闭,政府仅补偿房屋价值、不补偿餐馆搬迁费。夫妇二人连换五名律师后,仍没有律师要替他们上庭争取餐馆搬迁费。

著急的郑先生一家日前到美国福建同乡会法律谘询求助。郑先生表示,该物业是2006年所购,当初购买的价格为27万5000元,夫妻俩在一楼经营餐馆,每月营收超过2万7000元,二楼用来出租及自住。他们去年10月7日收到郡政府的强制徵收令,就立即请律师处理相关的补偿数额。

郑先生指出,他们与政府分别请专业人士为物业估价,政府的估价为29万元,他们的估价为37万5000元,6月11日上庭时法官最后裁决为35万元。但除了物业补偿外,郑先生另请到建筑师估算搬迁餐馆的费用,「搬迁加上装潢,还需要15万元」。

据郑太太介绍,6月15日他们找到第四任律师,该律师允诺能拖延案子进行的时间,没想到同一日法院便已宣判要郑家在7月6日搬走。他们赶紧找到第五任律师,发信要求延缓搬迁期限,「按联邦法律,政府应提早90天发通知」,最后政府放宽搬迁期至9月24日,但期间需缴租金给政府。

郑先生抱怨,他们要得不多,就是想将经营多年且生意不错的餐馆另觅地点重新经营。「我们二楼的租客中,有一人没有跟我们签约,他获得移动屋(mobile home) 的补偿;另外一户有签约的租客,每人获得9000元的搬家补偿金,而且他们都有90天时间搬家。」

郑先生说,律师最初都信誓旦旦保证要协助他们上庭争取应得的补偿,但最后都要他们和政府和解,所以他们的代表律师一换再换。第二任律师还发现首任律师错过了先决反对(Preliminary Objection)的30天期限,建议他们与政府和解,之后再向相关部门提出索赔申诉,但律师无法保证申诉成功的机率。

律师朱益民表示,在收到强制徵收令时就要即时提出房屋价值、商业价值、生意损失等数字,同时也要提供支持的证据,一般都能达成和解、极少走向上庭。律师戴禺认为,首位律师的疏失可另聘律师提告,像医师误医误诊一样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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