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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骑手遭追尾

六年前一宗汽车追尾自行车的交通意外案近日宣判结果,卑诗最高法院认为当时汽车有道路使用优先权,而自行车骑手未能尊重他人权利,意外发生乃咎由自取,对该名司机的指控被撤销。

2007年10月20日早晨,身穿黑色头盔和亮黄色雨衣的42岁男子麦尔斯(Sky Miles),正在固伦胡高速公路(Grandview Hwy)上骑自行车东行,并準备左转至Slocan街,在从所在右车道切入左线前,麦尔斯望向肩后做安全检查,发现左车道后方有汽车靠近。

虽然在换线前已经打手势示意,结果还是被该车辆撞倒,人被弹到汽车引擎和挡风玻璃上后摔落在地。在之后的几个月里,麦尔斯上报包括颈部和后背疼痛、精神沮丧及少眠等多种不适癥状。

麦尔斯指责汽车司机库玛尔(Sapna Kumar)驾车疏忽导致意外,不过辩方认为当时库玛尔有道路使用优先权,意外发生原因是麦尔斯没有在确保安全情况下换线。这一观点最终获得卑诗最高法院法官Lance Bernard认同,指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库玛尔毋须负担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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