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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核获胜 程慕阳真能妥妥待在加拿大?

程维高(左)和程慕阳

 

  这一段时间来,围绕能不能赖在加拿大,河北原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公子程慕阳都成了常在媒体上露面的“老熟人”了。7月16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工作人员向国内媒体证实,程慕阳向加申请难民身份一案司法复审获胜。这意味着他又能在加拿大呆上一段时间了。

  “一段时间”是多长的一段?他果真能妥妥在加拿大养老吗?政知圈小编再访曾受加拿大政府之邀担当高山、赖昌星难民身份案的专家证人、澳门圣若瑟大学助理校长杨诚,请他指点一下迷津。

  问题一

  程慕阳案到底是怎么回事?政知圈小编需要向大家解释一下,程慕阳案的新进展并不意味着他成功获得难民身份。

  简单来说,这件事是这样的:去年加拿大移民部门(IRB)驳回程难民申请,随后,程上诉请求联邦法院复核加拿大移民部门的这份裁决。然后,今天(7月16日)联邦法院也就是新闻中的加拿大温尼伯法院以加政府驳回其难民申请的理由不充分,从而要求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重新评估和裁决。

  政知圈小编给大家普及一下。这里涉及四方:一是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二是边境服务局(CBSA);三是加拿大温尼伯联邦法院;四就是程慕阳本人。

  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是加拿大移民部下面的机构,裁决是否授予申请人难民身份的机构。但是IRB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法官,它有“难民裁判庭”的性质。

  而加拿大公共安全及紧急应变部(类似于中国公安部)下面设有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若申请人申请难民身份,就要向这个部门申请,因为边境服务局管理出入境,若这个部门拒绝了相关人的申请,申请人可以向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申请推翻边境服务局的决定(CBSA)。若这边也失败,就要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核,程慕阳先后就历经了这样一个程序。但是联邦法院不能直接给他“难民”身份,只能要求IRB重审。也就是说程慕阳并没有获得难民身份。

  问题二

  程慕阳还能在加拿大躲多久?所谓难民,是指由于战争或其他原因受到迫害而逃离某一国家,无法回到自己的国家生活的人们。资料显示,加拿大为难民提供的保护政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加拿大之外的难民提供接收和保护的政策,二是对那些非法进入加拿大,并在加拿大生活的难民提供庇护的政策。而获得难民身份,意味着在未来在加可获得永久居留权。

  杨诚教授认为,一般情况下,加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虽面临重新审理这个案件,但改变之前决定也很难的,就是说做出翻牌的情况不多,因此程慕阳面临再次失败可能性很大。程序上,速度可快可慢,最快6个月左右就会重新做出裁决,慢的话就很难说了。但是,程慕阳还可以上诉、败诉、再上诉,也就是说,可以利用加拿大的法律再继续拖延。赖昌星的案子最终是由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拒绝其难民身份申请,程慕阳案也可能走到这一步。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了。

  目前,加拿大政府对外国政府逃犯很重视,也主张加快司法程序将相关人士驱逐出境。而且,加拿大民众对腐败行为的容忍度极低,对外国腐败犯罪分子利用加拿大逃避法律制裁深恶痛绝。

  问题三

  程慕阳比赖昌星遣返更复杂?针对这个问题,今年五月初,政知圈(微信ID:wepolitics)小编也曾专访过杨诚教授,当时杨诚称,程慕阳的情况比赖昌星更加复杂,因为他和他的太太、女儿都已经是加拿大永久居民,而且太太和女儿是加拿大公民身份,而赖昌星全家都不是。程在加拿大有大量产业,甚至还有政界的人脉关系,而这些赖昌星都没有。

  “与赖昌星不同,若加拿大要遣返程慕阳,比赖昌星还多了一个步骤,即须加边境服务局取消程慕阳永久居民的身份。但是,某些情况下,立即遣返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杨诚说,“此外,程慕阳的太太、女儿是加拿大公民身份,程慕阳可以拿这点说事,以人道主义的理由申诉,这和赖昌星也不一样。不过,程慕阳在加拿大资产对于申请避难有影响,但并不大。”

  在此前受访时,杨诚教授提及,中加近两年司法合作上有了新进展,主要是完成了“分享和返还被追缴资产协定”的谈判。这个协议如果很快得到签署并生效,将是双方合作的一件具有开创性、标志性的又一重大进展。因为,这将是中国同外国签署的第一个犯罪资产分享协议。

  问题四

  加联邦法院以何理由让移民部门重审?杨诚认为,目前,这个案子发回去让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重审,原告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和被告程慕阳双方面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首先,从7月16日媒体报道的消息情况来看,联邦法院做出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重审的司法复核结果,理由是“程慕阳并未在中国法庭出庭受审,当时中国法院未对程慕阳做出有罪的判决”。

  一般来说,原告边境服务局讲清楚程案的前因后果其实并不难,最关键的还是看掌握多少证据,也就是中方这边能够提供多少指控程慕阳犯罪的证据。需要指出的是, 2012年中国刑诉法未修改前,当时中国刑事诉讼法是不允许犯罪嫌疑人缺席审判的,2012年修改后,对于外逃人员可以缺席审判。因此,这一点可能被加认为中方提供的证据不够,这就需要中方跟加政府讲清楚中国法律变化,并提供补充证据。

  此外,杨诚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加拿大法律中,这类案子和刑事庭审中的指控不一样,刑事庭审中,控方担当的指控、证明任务非常艰巨,要达到“毫无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像这类移民、难民身份的案件中,无需达到刑事指控证明的这种程度,只需要证明“犯罪的可能性比不犯罪的可能性大”即可。这就需要加边境服务局提供充足证据说明程慕阳犯罪,也就是说,需要中方配合。若中方提供的证据足够,那就等待后续;若有些证据已经过时了,或者不能足够令人信服,就需要中方提供新的、过硬的、加拿大人能够理解的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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