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要打该宗事发于2011年的交通标志官司的男司机坚纳克(Myron Kinach),家住在三角洲(Delta),当天到列治文办事,不幸碰上该个「停车标志」陷阱而遭抄牌。
坚纳克曾在列治文省级法院被裁定败诉,他于是上诉卑诗高院,终于获得胜诉,他在打赢官司后说,虽然有关费用远远超过167元,还花了他80个小时来研读相关交通条例及准备文件,但他认为这是原则问题,不可退让。
坚纳克当天驾车途经列治文Hammersmith Way夹Coppersmith Way的路口时,被骑警截停,指他未有在路口的白色停车线前完全停下来,驶过了停车线,故而向他发出告票。
坚纳克说,当时他已经在「停车」标志前停下汽车,因为路口白线与「停车」标志约有近16呎的距离,他惟有驾车缓缓前进,但在经过路口时,他未再完全停车,而警员就在右转弯处等候,随即截停他发出告票。
当天向坚纳克发告票的骑警警员亦承认,他每日可在上述相同地点可发出4至5张告票,驾车者都是被控同一罪名。
卑诗最高法院法官西尔弗曼(Justice Silverman)同意坚纳克的观点。他在判决书中指出,「很显然,一辆汽车在路口「停车」线停下来的最重要条件,就是这个路口有相对应的『停车』标志,而现场『停车』标志并不在路口,未与『停车』线形成整体,这是至关重要的事实」。
不过,西尔弗曼法官同时强调,法律规定,驾驶者必须在路口「停车」标志及「停车」线前将汽车完全停下;今次针对此个案的判决,是因法例及该路口的设计问题,并不代表往后驾驶者可随意冲过该路口,无视「停车」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