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只要你是美国的公民或是绿卡持有人,你就是美国的税务居民。但是,在加拿大,税务居民身份的确认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鉴于不少“太空人”为自己到底可不可以做“非税务居民”而纠结,笔者在此详细地阐述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在加拿大, 移民法范畴上的“居民”和税法范畴上的“居民”是有很大不同的,可以说,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从移民法的角度来说,有永久居留身份或是加入了加拿大国籍的人是加拿大的居民。而加拿大的税法 (Income Tax Act) 本身对“居民”一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在税法的250(3)条有提到,一个“正常安居(ordinarily resident)”在加拿大的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到目前为止,法律界公认的对“正常安居”最权威的定义是在1946年的案例Thomson v. Minister of National Revenue中,法官Rand J. 作出的。他认为,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某地的税务居民的依据,主要是看这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在心里上和事实上将他的日常生活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利益等等建立和保留在该地。
正因为这种不一致性,在加拿大,拥有国籍或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可以成为非税务居民,最典型的例子是在这里生活多年,已经入籍,然后又全家回流到中国去的人。同时,没有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的人也可能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比如说留学生,他们的生活重心完全在加拿大,所以,尽管他们没有移民身份,也应该报税。
也因为税法对“居民”一词定义的模糊性,在加拿大,有三套体系来判断一个人的“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身份。它们是:
案例法的“正常安居”模式
国际关税协定的“打破平局”规则
下面,我们先来看看这三个体系分别是怎样做出判断的。
1.税务局
税务局是税法的具体执行机构,每年,它都会发布一些公告来具体解释税法。不过,税务局的公告只是代表了他们自己对税法的认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怎样判断一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税务局在于2014年7月31日起生效的税法公告S5-F1-C1中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在这篇公告的开篇,税务局指出,判断一个人是否是税务居民,主要是看这个人是否与加拿大建立了重要的居住联系(residential tie)。这个居住联系又分为主要的居住联系和次要的居住联系。主要的居住联系是指住所,配偶,未成年的孩子 – 这三个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次要的居住联系包括个人物品,社会联系,经济联系,移民身份或是工作签证,医疗保险,驾照,车辆牌照,季节性的住处,加拿大护照,工会或是专业协会的会员身份等等。这些次要因素是要综合起来考评的。
但是,在这个公告接下来的1.37小结里,税务局又明确指出,根据税法的条款250(5)条,如果根据两个关税缔约国之间的税务协定,一个人属于另外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这个人对于加拿大来说,就是“视同的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而且,我们在实践中也了解到,尽管一些“太空人”的配偶和孩子在加拿大生活,而且,在这边也有固定的住所,如果你能证明你的生活和工作的重心都在别的国家,加拿大税务局就会认定你为“视同的非居民(deemed non-resident)” – 你不用为你的全球收入纳税,也不需要申报海外资产。
2. 案例法
前面说过,因为加拿大的税法并没有对“居民”做出明确的定义,而税务局的判断又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加拿大历史上,就出现了不少为税务居民身份打官司的案子。大家都知道,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在这种体系下,过去的案例以及法官在判案时所给出的解释就成为了后人判案的法律依据。笔者研究了过去的几十个因为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而发生纠纷的主要法庭案例,总的结论是:尽管法官在判案时考虑的因素无外乎就是那些,但是不同法官做出决定时看重的侧重点是不一样,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因素是重于其他因素的。不过,可以肯定的是,税务局看重的住所,配偶,未成年的孩子绝对不是起主导作用的因素。
具体来说,法院考虑的因素有以下这些:
你的主要社会关系在哪里:在哪里上学,参加了哪里的宗教及其他组织等
你的主要家庭成员在哪里,你是否经常探访他们
你的主要住所在哪里
你在加拿大和别国居住的时间的长短和性质
你在哪里有保险,驾照,医疗卡等
你持有哪里的永久居民卡,护照,国籍等
你以前是哪里的税务居民等等
3.关税协定
当按照两国的国内法律,你同时属于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的时候,就需要用国际关税协定所采用的“打破平局(Tie-breaker)”的规则来确定你的居民身份了。一般来说,国际协议是凌驾于国内法律之上的。“打破平局”规则会依顺序考虑不同因素,前面的因素优先考虑;只有当根据前一个因素无法判定时,才考虑下一个因素。根据中加关税协定,判断一个人居民身份要考虑的因素依次序为: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的重心,习惯性住处,国籍。根据这个规则,“太空人”在两边都有房子的情况下,可以比较容易的举证说自己的重要利益的重心在中国,这样就能使法官认定自己是中国的税务居民,而不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综上所述,尽管“太空人”的配偶,小孩都在加拿大生活,而且在加拿大也有住所,但是,只有你工作和生活的重心在中国,你是完全可以做“非税务居民”的。
为了确保非居民的身份,“太空人”应该尽量割裂和加拿大的联系,保持和中国的联系,具体来说最好尽量做到以下这些:
在加拿大不工作,不经商
不申请加拿大医疗卡,驾照,信用卡,贷款等等
银行账户要求注明是非居民账户,房子不用自己的名字
不加入任何协会,学校,教会等组织
不在加拿大逗留很长时间
最后要提到的是,如果你对自己的非税务居民的身份很确定,你根本不需要向税务局说明就可以不报税。当税务局和你有不同意见,或是你自己不敢确定,需要税务局帮助你确定你的身份时,税务局会让你填写NR73或是 NR74表来收集你的信息,然后做出结论。税务局会把它的决定用信件寄给你。在这封信上,税务局会告诉你,他们认为你在哪一个税务年度是居民或是非税务居民。同时,信上会说“我们的观点是建立在你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的。如果你的情况变化了,我们关于你的身份的观点也可能会变化。今后,我们还有可能会对这个观点做更细致的审查。”这段话有几层含义:1.如果你提供给税务局的信息不准确,税务局的结论是无效的。2.非税务居民的申请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税务局的决定只适用于你需要他们界定的那个特定的年度。3.税务局保留了他们今后做进一步稽核的权利。
(作者:戴静蓉。本文仅具有参考价值,具体条款以政府规定为准;转载请注明出处)
戴静蓉:2002年移民加拿大。2005年毕业于加拿大顶级商学院Schulich School of Business, 获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和加拿大注册专业会计师(CPA, CMA)持有人。目前为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宏泰财富管理中心副总裁。专注于个人,家庭及公司的整体税务规划和财富管理的研究。联系方式:416-803-6260或jingrong.dai@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