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移民朱洁媚(Kit Mei Ann Chu,音译)于2004年1月9日申请到枫叶卡,前些时朱洁媚到加拿大驻香港签证办事处申请一次性使用的旅游文件时,移民官认为朱洁媚在申请旅游文件前 5年未在加拿大住满2年,朱的申请遭到拒绝。
据明报报道,朱不服移民官的决定,向移民上诉部门(IAD)提出上诉申请,聆讯时朱洁媚表示,她与已是加拿大公民的4岁女儿在香港居住期间,也能计算在实际于加拿大居住时间内,根据她的算法,她实际居住超过900多天。但移民部代表不同意朱洁媚的算法,指法令只说与具有公民资格的配偶在海外居住才算数,与具公民资格的子女居住,并不能计算在居住时间内。 代表朱洁媚的律师昨日在庭上强调,2002年6月28日实施的移民及难民法,有关居住时间的计算,不应回溯至旧法时代,但联邦上诉法院法官不接受律师说法,主张2002年6月28日实施的移民法,在法律上具追溯性,即移民官有权去检视,永久居民在被移民官检查时间点算起,5年内是否在加拿大居住满2年,即使该永久居民已取得枫叶卡,这项原则也不会改变。移民律师认为,此一判决将直接影响准备更换枫叶卡、或是持有枫叶卡但大部分时间仍在原居住地的中港台移民,他们未来是否能够继续拥有永久居民资格,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