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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市场上人情与法律的矛盾

古人行走江湖,讲究的是道义和情感。行侠仗义也好,路见不平也罢,事件的平息主要是靠人情来解决。几番争斗之后,经由德高望重之人出面,事情往往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毕竟,江湖上行事的原则在于一个“理”字。现代人商场打拼、浪迹其间时,也如同行走江湖一样,处处暗藏杀机,但大家讲究的是规则和法律,遇到纠纷和矛盾时,解决的唯一方法是要依靠法律,所以商场上行事的原则在于一个“法”字。依法行事才能有据可循,长期立于不败之地。请看如下事例:

事例一:有一买家(A买家)委托老张代理买房,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遍寻市场觅得一心仪之公寓单元。老张顺其旨意下了一个Offer,几经谈判之后,在最后关头,A买家有所犹豫。本来口头上价格已经谈妥,A买家却迟迟不肯落笔签下最后的价格。眼看Offer就要过期,A买家还在拖延。忽闻另一买家(B买家)此时有意介入,老张便再三劝告A买家,拖过了最后这一个小时,Offer过期便无效了,B买家便可乘虚而入。A买家未加理会,从而最终使得合同失效了。B买家在之后的第一时间递进一个无条件的Offer,并得到了卖方的签字认可,合同即刻生效。竖日A买家闻听此事后悔不迭,急令老张想办法与卖方商量,设法将其追回,A买家甚至承诺可以出比B买家高出2万的价格将其夺回。毕竟,这个单元是A买家众里寻他千百度所得,十分向往。买方提出的问题是,我不是同意了吗?只是签字拖延了些嘛,为何不可以做一做工作,加一点价格把它拿回来呢?无奈老张此时已无力回天。法律严明,合约无情,A买家只能遥望吉屋向隅而叹了。

经老张再三解释,A买家才明白其中道理: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卖家所认可、签订的合约无论是有条件的还是无条件的,都是绝对不得反悔和违约的。A买家一旦拖过了合同的开放期,缺乏价格的最终确认,合同便不能成立。有另一买家介入并成交,这时,房屋理论上就已经不是卖方和经纪人所能掌控的了。这一事例充分说明,房屋买卖中,合约的签订处处都体现着法律的权威。凡每一程序都是有法可依的,不是任何人的努力或人情可以解决的。合同法没有弹性可言。试想,合同签订后,如果有一位愿意出更高价格介入的买家可以任意横刀夺爱,市场岂不乱了套?合约的法律约束力如何体现呢?

事例二:华人的市场往往存在着法与情的矛盾,但凡情况紧急时,有些人总是想到用人情关系来解决。但是法律是无情的,任何疏漏都会在不经意间造成损失。

有一对夫妇在闹离婚,双方要处理房产的分割,于是委托一经纪人上市卖屋。有一买家看房屋中意便下单购买。几经谈判,买卖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但是最终的价格没有得到卖方之一的女方签字认可。这一女方已经移居美国,只是在电话中对经纪人和卖方中的男方承诺了这一成交价格,答应稍后补签。卖方经纪人依仗与卖家这一女方熟络,便没有立刻解决这一问题,而是选择了等待。于是在缺乏卖方之一的价格的最终简签的情况下,买方很快取消了条件交付了押金。随后,在美国的这一女方反悔,并没有在合同上补签价格,致使合同最后无法执行。任凭卖方经纪人和另一卖方如何做工作,女方都丝毫不为所动。最终买方将卖方告上了法庭。由于合同无法成立,结果自然是卖方中的男方和经纪人各自承担了买方的部分损失。教训何等深刻!

合同的签署一定要严密、清晰,任何地方都马虎不得。一旦出了问题,任何人情都大不过一个小小的简签,任何人情也无法令不成立的合同成立,或者将已成立的合约解除。从上面的事例中可以看到,一个小小的简签便可对房地产的成交起到翻云覆雨的作用。法治社会中,凡事依法而行,安定的社会环境才得以维持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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