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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告子女讨生活费 败诉

导读:一名卑诗老妇人要求儿女们支付生活费用,但历经12年的官司缠讼,法官判定老妇在道义上没有要钱的权利,因为她在儿女幼小时未尽母亲的责任。

    老妇安德森的一名儿子Ken表示,他15岁时妈妈就离家,整个官司让他心力交瘁。(CTV)

一名卑诗老妇人要求儿女们支付生活费用,但历经12年的官司缠讼,法官判定老妇在道义上没有要钱的权利,因为她在儿女幼小时未尽母亲的责任。

原告74岁老妇安德森(Shirley Anderson)在2000年引用卑诗旧的家庭关系法,要求她五名疏远的子女支付生活费,尽管子女们声称母亲在青少年时期就抛弃他们,但法官判决每个子女每月要支付10元。安德森上诉,之後一名子女过世,安德森又放弃向另外一名追讨,於是追讨对象剩下三名子女。

在30日的判决中,法官指出尽管不能证明安德森抛弃子女,但她未尽照顾孩子之责,把孩子交给他人照料,导致纷纷疏远,这是她自己的过错,因此向子女追讨每月750元生活费的官司遭到撤销。

虽然赢了官司,不过这起缠讼多年的诉讼也让三名子女身心俱疲精神受创。财政开销上也大伤。法官判定母亲要负责儿女们的诉讼费。

这起罕见的母亲向儿女追讨生活费官司,是依照1922年的家庭关系法,不过家庭关系法在2011年被省府废除,改由家庭法(Family Law Act)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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