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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婚姻破裂对税务的影响


  (一)扶养费(support payment)


  扶养费是赡养费(alimony)的同意辞。扶养费指付给前任配偶的赡养费和付给子女的扶养费两类款项。区别这二者有其重要性,因为在税法上对二者是否可以抵减有全然不同的规定。


  在税法上,关于扶养费的规定是相对应的:塬则上如果对于付出扶养费的一方是可以抵减的扣除额时,对收受扶养费的一方就是应课税的所得,他(或她)需要将赡养费纳入所得;如果对于支付者是不可抵扣的支出,则收受者也不必纳入所得。


  1:配偶赡养费


  对前任配偶(或同居人)支付的赡养费,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扣减所得的,而另一面收到赡养费的一方,这种收入是应课税的。为了使这项扣除额有支持的文件,您必须预备一份有双方签字的书面协议,或法院的判令(written agreement or court order),上面载明应给付之赡养费的金额。若没有协议书、也没有法院判令,日后所付的钱就不能抵税。


  赡养费的款项必须是定期支付的,例如每月一次或每半个月一次。如果是一次付清的(lump-sum payment),是不能抵扣的。


  在院法判令下或双方谈判完成签订协议书之前,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可能被视为是在判令或协议下所付的,因此可以抵税。然而,在判令或协议书中必须明文:任何先前所支付的款项被视为是依协定而支付。只有在判令或最后协议完成的当年度及前一年所支付的款项,才有可能追溯而符合税务抵减的资格。因此,分居协议若能速战速决,对支付赡养费的一方是比较有利的。


  2:子女扶养费


  子女扶养费的支付可否抵减,「1997年5月1日」这个日期是关键。协议或判令在此日之前生效,而且是定期支付的,则支付的一方是可以抵减的。收受者的一方需纳入所得;但在此日之后生效者,给子女的扶养费,支付的一方不可抵减,收受者也不需纳入所得。甚至虽然协议或法院判令是在该日期以前生效,但此日期之后作了修订(如支付金额有增减或选择适用新法则),则都适用新的规定,不可抵减。


  (二)可抵减的律师费


  塬则上,与争取扶养费有关的律师费可以作为扣除额抵减,包括取得子女扶养费的判令、催收逾期未付的扶养费、设立扶养费的额度、争取提高扶养费的额度及争取将子女扶养费变成免税。


  然而,谈判分居或离婚、争取子女的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律师费不得抵扣。作为支付扶养费的一方,为了设立、协调或抗争所付扶养费额度而花费的律师费,一律不得抵扣。


  请律师把帐单列出明细,凡可以扣税的服务项目的收费分别出来,作为日后抵减的支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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