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诗上诉法庭裁示,省府有权徵收出庭聆讯费,但法官可酌情豁免无力负担或「有需要」(in need)人士的诉讼费。
这宗引发省府、司法机关和起诉人关注的判案,源起于一名女子卷入家庭法纠纷的案子。原告人卑诗女子薇拉黛(Montserrat Vilardell)为一宗子女监护权官司出庭聆讯10天,被法院追缴3600元费用。
薇拉黛向庭上要求撤销这笔出庭费,掀起省府和法律权益团体介入论战,争辩的焦点在于政府向起诉人或原告收取诉讼聆讯费,是否合法?
卑诗高等法院去年裁决这项出庭费违宪,理由是省府现行的法例虽然豁免穷困者,但仍要求中产阶级人士付费,昂贵的出庭费可能影响或阻止其争取合法权利的机会。
卑诗上诉法庭对省府是否有权徵收出庭费,作出重要裁决。(CBC)
上诉法庭周五的判决驳回收费违宪的主张,但为了平衡政府权力和原告人上法院的能力,附加一项但书:对于「有需要」人士,法官酌情决定原告人或起诉人是否应付出庭费。
上诉合议庭主审法官唐诺(Ian Donald)在裁决文中指出,「有需要」者是指付费后恐有无法负担每日开销之虞的人士,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将运用其判断,斟酌决定应否豁免付费。
唐诺指出,鉴于出庭费用不便宜,影响身陷家庭纠纷的妇女、原住民、残障人士和部分新移民,司法机制必须确保这些人不因沉重负担,而无力使用司法资源。
薇拉黛声称出庭聆讯费等同她一个月的收入,上诉合议庭裁示,她不用付这笔出庭费。
目前省府司法规定,符合「穷人」定义的诉讼当事人包括三类人士:领取救济金者、领取残障救济金人士和赤贫人士(impoverished )。
唐诺认为,第三项类别的法律词句应扩充为「赤贫或有需要人士」(impoverished or in need),才比较周延。
唐诺指出,合议庭裁示的结论是,省府有权收费以支撑诉讼开销,并鼓励所有相关单位或当事人,更须有效地运用法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