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福特27日发出声明,表示他两年前受多伦多市民之托,出任市长一职,但受市民之托的职务却尚未完成。对法庭26日做出的裁决,他表示尊重,而上诉的决定并非对法庭有所微词,只想透过上诉制度,不负多伦多市民所托、继续履行职务。
安省高等法院法官海克兰(Charles Hackland)26日裁定多伦多市长福特14日内必须去职,福特即刻上诉,并寻求暂缓去职令(stay-of-removal)。暂缓去职令订於12月5日聆讯,至於上诉则於明年1月7日聆讯。
福特27日发出声明,表示他两年前受多伦多市民之托,出任市长一职,但受市民之托的职务却尚未完成。对法庭26日做出的裁决,他表示尊重,而上诉的决定并非对法庭有所微词,只想透过上诉制度,不负多伦多市民所托、继续履行职务。 福特指出,整件事始於他热爱协助孩子玩足球。当他带着这样的想法在市议会中进行投票表决时,深感驳斥对他不利的指控相当重要,更因过度专注募款之事,只想协助一些被剥夺权利的青少年。 在声明中,福特坚信自己并无利益冲突,他说自己既未因此获利、多伦多市亦未因而损失,但他仍再度强调尊重法庭决定。 福特也自省,或许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想法;对於任何认为他应采不同做法的人,他也表达诚挚的歉意。声明最终,福特强调,自己在位一天,就会竭力尽责,或是直到市民选出履行职务的新市长为止。 福特提出寻求暂缓去职令、上诉等经法庭裁定前,仍盼藉此继续履行市长职务,甚至有意在未来可能的市长补选中参选。但市府法律顾问康纳史托斯基(Anna Kinastowski)27日向市议会表示,她相信法官裁定文中有关福特的「任期」(current term),意为禁止福特在2014年之前再选市长之意。已代福特向Divisional Court上诉的福特律师蓝斯纳(Alan Lenczner)则认为裁定文中的「任期」只是指14日内必须空出市长职位,因此福特可在任何时间参加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