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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差中国女移民入籍遭拒 上诉被驳回

  不光是申请移民,现在入籍的难度也愈来愈高,除了笔试内容更广泛外,对英语的要求也更严格。

  一名中国女移民申请公民入籍,但公民法官认为她英文能力欠佳,连基本问答都不会,拒绝其申请。她不服提起上诉,并亲自出庭辩护,声称是紧张才表现失常,并附上义工服务证明,强调自己对加拿大的「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 to Canada)。但联邦法官认为裁决并无不当,希望她先将英文学好后再重新申请入籍。

  这名中国女移民陈红桃(译音,Hong Tao Chen)于2009年2月底申请入籍,并收到通知在2011年3月23日参加公民入籍考试。但当天移民部官员通知她须与公民法官面谈,以评估她的官方语言能力。

  面谈安排在2011年7月7日,事后公民法官认为陈红桃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拒绝其申请。法官指出,陈红桃无法用简短的句子回答简单的问题,例如「妳能不能告诉我一些有关广州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Guang Zhou, China?)

  且陈红桃也不会用「过去式」(past tense)描述已发生的事,例如「妳能不能告诉我抵达加拿大第一天发生的事?」(Can you tell me about your first day in Canada?);当被问到「对目前工作的看法」(What do you look about your work?)时,也无法表达满意或不满意。

  公民法官在信件上强调,面谈时这些简单问题都以很慢的速度表达,并用不同的说法重复,但申请人却经常「答非所问」,因此认定其英文能力不符入籍要求。

  陈红桃不服提起上诉,且未聘请律师自己出庭答辩,她向法庭提交在慈济功德会加拿大分会担任义工的证明,指自己对加拿大具有「特殊价值」(exceptional value to Canada),并强调面谈当天太过紧张而失常,当时的表现不能代表她平时的英文流利程度,希望法官能撤销原裁定。

  但联邦法官认为,此案焦点应是公民法官在做出不利裁决时是否犯下错误,尽管陈红桃已附英文培训证书及义工证明,但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其英文能力,且公民法官根据申请人的面谈表现,认定其是否符合入籍资格于法有据,裁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司法复核申请,并希望陈红桃将英文学好后,再重新申请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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