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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籍法“居住意愿”条款不影响已入籍加拿大公民

已入籍再回流至中港台的加拿大公民,最少有30多万人,不少人关注新《入籍法》实施,是否影响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甚至有人担心,一旦新法引进「居住意愿」的概念,以后加拿大有可能更进一步,对居住在海外的公民权利作出限制?

移民部发言人勒萨热(Sonia Lesage)指出,新《入籍法》「居住意愿」只用在移民官审查入籍申请时,该条款不会限制公民在世界各地居住的自由,已入籍的公民,不分是在加拿大出生自动取得国籍,或是透过移民、居住再取得国籍,他们享有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都是一样的,没有区别。

她解释,回流至其他国家的公民,他们迁徙自由并不会因为新法实施,而受到任何影响。

她说,所以引进「居住意愿」的条款,为的是判断那些想以加拿大为家,以后会继续居住在加拿大的永久居民,并允许他们入籍,但就不会在他们入籍之后,限制他们居住自由,他们可以去到任何国家求学,经商或是旅游。

修法难保不扩「居住意愿」范围

加拿大律师公会全国移民法执行委员、移民律师埃德尔曼(Peter Edelmann)指出,在BillC24确实不会对已取得国籍的旧公民,造成影响。但他认为,未来若再修法,谁也无法保证「居住意愿」的适用范围,是否会再扩大?

根据加拿大亚太基金会于2011年完成的调查指出,目前已入籍居住在香港的加拿大人约有30万人。另外根据其他方面的估计,回流在台湾居住,或是回到中国居住的加拿大公民,也有几万人。

亚太基金会的调查指出,在香港居住的加拿大人约有六成计划返回加拿大居住,有五成认为加拿大是他们的家。

新入籍法一旦实施 等候入籍期间不宜出国

新《入籍法》即将立法实施,移民律师王仁铎指出,如果新法「居住意愿」条款不去除,则今后准备申请入籍的人士,在送交申请后,最好不要轻易离开加拿大,否则有可能因此收不到通知,或是被移民官发现一交表格人已出国,表示无「居住意愿」,那时再来提供「居住意愿」的证据,将更困难。

王仁铎在新法提出时,即已发现该「居住意愿」条款有违宪可能。他说,他建议移民部接纳加拿大律师公会的建议,将「居住意愿」条款删除,以免在将来尾大不掉,招致许多诉讼。但王仁铎认为,移民部若无法有效缩短入籍申请所需时间,一样要申请人等上两年或三年,而要求申请人在这段期间不能出国,是不合情理,等于不把申请人当人看。

等候入籍期间不能出国不合理

新《入籍法》新增规定,对申请人的主要影响包括,需要在未来6年居住4年,比现在4年住3年增加一年居住时间,计算时间则是从4年提高至6年。

此外,新《入籍法》将对申请人的缴税文件要求,写进条文当中,申请人必须小心保管报税文件,以免文件遗漏,影响到申请结果。

至于新《入籍法》虽然对撤销公民权部分,增加许多撤销公民权的理由,令一些有双重国籍,但却从事间谍活动,恐怖活动及犯罪的人士,公民权容易遭到撤销,但对于未侵害加拿大利益的所有其他持有双重国籍人士,其持有双重国籍的权利,并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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