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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离婚程序

读者来信一: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留学生,去年经过双方家长同意,在温尼伯注册结婚,由于当时感情很好,所以决定的比较仓促,属于闪婚一族。现在我们对彼此有了一定了解之后,感情破裂,尤其是他有暴力倾向,我现在已经搬离原来的住所,躲到朋友家里。我想尽快办理离婚手续,脱离这段噩梦般的婚姻,不知应该从何办起?另外,如果他遇到我之后继续施行暴力,我该怎样保护自己?

读者来信二:

律师你好!很高兴看到法律信箱的开办,我是新移民,登陆半年了,妻子一直不愿意来这边,并且同意离婚,请问我可以在加拿大办理离婚手续吗?或者必须回到中国办理?如果回中国办理,我是移民身份,加拿大是否承认它的法律效力?

回信:

读者朋友,感谢大家对法律信箱的大力支持。我想在这里详细介绍一下加拿大的离婚程序和注意事项,上面两位读者提出的问题可以一并解答。

申请离婚条件:在加拿大,离婚一定要到省最高法院,新移民或留学生只有在加拿大某省份居住满一年以后才能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

分居:离婚前一般先要分居,而且最好有分居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即使两人住在同一栋房子的不同房间,只要在分居期间没有夫妻生活,分居均属有效。如果双方只存在口头协议,但只要双方陈述一致,没有任何异议,法庭也会采纳。在分居期间,若双方合好超过九十日,分居便算终止而要重新计算。

离婚案件的授理:提交结婚证书,并具备婚姻破裂的条件。法庭判断婚姻破裂的常见情况: A.分居一年以上;B.一方与别人通奸;C.一方被另一方虐待,指肉体或精神上虐待。受虐待方须及时保留受虐证据,包括证物、证人、照片或详细备忘录,以便法庭裁断虐待程度。如果受虐方不堪受辱,可向法庭申请保护禁令。法庭会根据情况强令施虐者在一段时间内不得靠近受虐者。

如果申请离婚的双方无争议,可以呈交宣誓书而无须出庭。但双方不可以同时递交离婚申请,比如太太如果在中国递交了离婚申请,丈夫则不可以在加拿大递交。

异地缺席离婚:双方均可以委托在对方属地的亲友代替办理。如果是在中国办理离婚,该委托书必须经加国律师公证(Notarization),经加国省政府认证(Authentication)及中国使领馆的确证(Authentication)。如果在加拿大办理离婚,将来申请人去中国再婚,必须按中国法规定去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加法庭离婚判决。

协议离婚:双方就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协商之后,便可以协议离婚,如有任何不同意见,或双方不便再见面协商,可请律师协助沟通。

离婚判决:递交离婚申请后,如果双方没有争议,省法院的法官便会寄去离婚判令(Divorce Judgment)。若双 方或一方需离婚证书(Divorce Certificate),可以在收到判令之后单独办理。

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夫妇有权平分所有家庭财产,儿女的抚养权,法庭倾向于把幼年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但基于宪法上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在法庭不能偏重母亲的抚养权,而必须按照个别案件,以如何对儿童有利为标准去决定如何判决抚养权。孩子个人的意原、身体和心理健康、孩子与其他亲友间建立的感情关系、在教育上的需要,以及父母各自不同的能力及收入,都是判决抚养权将会考虑的因素。

赡养费的问题,如果两人都有工作,收入大致均等的话,便各自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如果儿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则要付儿女的赡养费,赡养费应该付多少,在一般情况下,法官是必须按照离婚法的指引去判订儿女的赡养。

抚养费的支付:有收入的一方要向没有收入的一方支付抚养费(spousal support),若是一方比另一方收入高,收入高的一方也必须向收入低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计算以收入和开支为基础,其中开支包括:交通费、医疗费、牙医费、买衣服、干洗、美容美发、买车、保险、度假、与亲朋好友的礼尚往来开支及娱乐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这是一个配偶抚养费指导线,法庭大多也参考,但这不是法律,而子女抚养费指导线(Child Support Guideline)是法律。另外,结婚时间短的,离婚后支付配偶抚养费可能只有一个短暂的时期。结婚时间长的,将能分得对方婚前拥有的财产,支付配偶抚养费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对方收入提高,或者因为物价上涨,可以回法庭要求增加配偶抚养费。

另外,法庭在判决离婚时,可以只做婚判决,如果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另案处理。

如果法庭已做出裁定,对方拒不支付配偶抚养费或者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但这样的官司往往是耗时耗力,强制执行包括吊销支付方的驾驶执照,冻结其银行账户,冻结其RRSP账户,强令其雇主代为支付,如果对方雇主不代为支付,可以将其雇主传唤到法庭。极端情况下,法官可能把支付方投入监狱。

尽管离婚是很多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希望结束一段不愉快的婚姻可以为你带来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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