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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90岁钉子户遭遇“强拆”

  上周五,经过逾两年争取,但拗不过加拿大最高法院命令,大多伦多地区Ajax市的89岁长者Antons Kapostins及他87岁的妻子Gaida,必须离开居住超过50年的老家,让路给安省的407公路(Highway 407)延伸工程。

  现年90岁的Antons Kapostin一直希望,两老能在老家安享晚年。

  两夫妇的儿子Andy Kapostins完成手头工作后,随即回到父母家中,协助执拾细软,警方规定他们只有一次机会入屋清理个人物品。《星报》记者周六跟Andy会面,当时 ??他父亲还在医院;至于他母亲则在警方带领下,用拐杖蹒跚而行地,往老家附近的单位暂住。

  「不愿付900万元就杀死我吧」

  据老人介绍,他在1962年以4300元购入这一块13亩的土地建屋。如今407公路延伸工程要占去半亩地,要老人搬家。老人说我在这里住了一辈子,现在就希望能在自己的家里住到老死,除非付他900万加元,所以他不愿意搬家。

  老人的儿子Andy伤感地表示,老两口一直希望能在这里安享晚年,因为这是他们的家。他不明白,为什么在双方未达成协议下,父母竟然被逐出这个老家。

  Andy表示,安省运输厅愿意支付60万元,作为收地赔偿费用,但CTV新闻一项报道说,警方劝喻Antons必须离开他们的住宅,而对方回应警方说:「如果你想我走,又不愿支付900万元,你就杀死我吧。」

  扰攘了多个小时,这对年迈的夫妻,才终于愿意离开。

  他们的儿子Andy表示,如果得不到合理赔偿,父母仍会死守那块13亩的土地。运输厅则曾表示,他们一直在和Kapostins夫妇商讨卖地安排。

  据当地一个房地产经纪人说,几年前同一条路上有人出售类似物业,价格大约50万加元左右,他认为目前60万是一个合理的价格。

  安省这条收费的407公路延线第一阶段工程今春开始,预计可于2014年竣工。

  加拿大“钉子户”由法律解决:

  几年前魁省北部的马拉蒂克小镇,出来一个35岁拒不搬迁的“钉子户”叫马斯,他和小镇居民的房子底下富藏金矿,其蕴藏量达900万盎司,按照今天的市价,共值110亿加元。已获政府开采许可的奥西斯科矿产公司与金矿范围为205名业主中的204人达成协议,协助他们迁移别处,或以超出市价25%的金额收购房屋,但马斯始终拒绝搬迁。马斯一直声称,金矿公司曾出价35万加元,收购他市价仅1.4万加元的房子,但他为了维护个人房产权利及环保,拒绝了收购提议。

  用来三年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最终还是走上了法庭。最后魁北克高等法院裁定,奥西斯科矿产公司拥有马斯房子的产权。法官杜弗莱士尼在裁决书中写道,马斯的房子阻碍了加拿大蕴藏量最大金矿的开采准备工作。马斯虽声称他为了个人产权及环保,拒绝了金矿公司35万加元收购条件,但法庭文件却显示,马斯曾向金矿公司要价100万加元,但被拒绝。

  不幸的是,马斯官司打输后,最终只能获得1.4万加元房子市价补偿。不过,奥西斯科公司仍须支付马斯的搬迁费。不少邻居都为马斯感到难过,为他失去了30多万的补偿而可惜。但从舆论上看,虽然有人同情马斯的抗争,但大多数人认为他的要求有些过分,非常不切实际。马斯并不服气,准备继续上诉,但法律专家认为,马拉蒂克镇政府已下令征收,马斯很难再挽回。

  被代表的业主如何博弈

  政府有权因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土地,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强征。首先,无论是政府或者经过法律授权的企业,征收前期必须与受影响的业主进行充分协商,听取各方意见,考虑拆迁带来的安置问题,同时还要针对工程兴建对附近社区带来的噪音、震动和环境等诸多问题拿出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后才能上交议会通过。通常有详细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各项法律文件,会充分保障业主的权益。

  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一般来说,会高出房价的20%以上。对被征人或承租人因为房屋被征用而造成的混乱,进行开支方面的补偿。对于安置的困难以及搬迁方面也给予完全补偿。

  在加拿大,即使政府下达了征地令,如果业主对最终赔偿或征地令有不同意见,仍然可以向政府投诉,或直接向法院申请禁止执行。只要业主提供了相关证据,市政府负责投诉的人员或法院都会调查核实。如果业主投诉成功,征地令可以被取消。政府征地的相关赔偿都以市场价值决定,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决定。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必须上法庭解决,业主与政府的地位也完全平等,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另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媒体的充分自由报道,和公众的自由评论,对公权力来说也是一种约束和限制,至少让他们不敢肆意而为。

  据了解,加拿大的土地征用制度沿用的是英联邦的体制,加拿大对土地征用的补偿是建立在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基础上,依据土地的最高和追加用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来看,加拿大的土地征用补偿包括:

  (1)被征用部分的补偿,必须依据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2)有害或不良影响补偿(如严重损害或灭失价值),主要针对被征用地块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设或公共工作对剩余部分造成的损害,还包括对个人或经营损失及其他相关损失这种补偿不仅包括被征地,还包括受征地影响相邻地区的非征地。

  (3)干扰损失补偿,被征地所有者或承租人因不动产全部或基本征用,因混乱而造成的成本或开支补偿。

  (4)重新安置的困难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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