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真正用得着这条规定的,是当年出国时注销了户口,现在又要海归的人(基本上10—15年以前或更久出国的)。如果出国时没有注销户口,那就不存在重新入户的问题。你直接回去住下,有户口有身份证,可以租房买房找工作,跟本不需要办理任何入户手续。
最近一篇名为《明年7月起中国公民拿绿卡回国需审批》的帖子引起网友广泛关注。帖子说,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将限制范围扩展到了持有海外居留身份(PR)的中国人身上。
按照这一新法规的第十三和第十四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若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这也即意味着,即便只是拥有海外居留身份,以后回国定居将有可能需要办理重重手续。
很多网友就此发表议论,表达不满。而51网友“小豆子”在论坛留言说:对于这件事儿,还是应该说两句吧。
首先,大家都知道这个是怎么回事儿吧,因为一个无脑记者写的新闻:《明年7月起中国公民拿绿卡回国需审批》,直接在中国政府网站查找一下现行的出入境管理办法和即将在明年7月1日施行的新办法,我们就可以看出这里面的变化。
先看一下新办法第二章里关于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条款,最后两条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前一条是关于回国定居的,要求通过领馆或者县一级以上的政府申请。这一条款相对应的现行办法是第三章的第十条: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也可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所以请看清,按照现行办法,如果在外国定居的中国公民想再回国定居,需要经当地公安局,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一级的核发才能做到。而新办法中,只要走到县一级即可。而且回国定居需要审批手续这一条早已有之,不是什么新闻,不知道记者把它当作新闻来报。况且新办法把手续简化了,记者也没看出来。
而新办法中第十四条,给短期回国而没有国内身份证、户口本的公民提供了方便,直接使用中国护照就可以做身份证明,这是以前没有的。
另外,现行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三条是这样的: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要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内(农村可在72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而这一条短期回国需要办理暂住证的规定在新办法中也取消了。
综上,新办法使得在海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无论短期回国还是长期定居都更加方便,不知道无脑记者是如何得出“麻烦”了的结论?
现行出入境管理法:http://www.gov.cn/banshi/2005-08/31/content_27719.htm
即将实施的新管理法:http://www.gov.cn/flfg/2012-06/30/content_21749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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