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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况差致车祸姐妹重伤 市府要负责 求偿3000万

  安省上诉法院7日做出一项裁决指出,由于令一对姊妹身受重伤的一场车祸,导致其发生的部分塬因是路况有潜在危险,欧旭华市(Oshawa)和史库苟镇(Scugog)当地政府不得推卸责任。

  终止原被告双方激辩的上诉法院上述裁决表示,市镇政府未能保证路况安全,即使受害人开车超速,市镇政府仍需要负责;这场严重车祸造成两姐妹终身瘫痪,事发于2004年八月份一个晚上,家住派里港(Port Perry)的19岁姊姊夏伦,开车载着16岁妹妹艾芮卡和叁名朋友,前往位于惠特比镇(Whitby)附近的一间电影院。

  而当汽车行驶上一个小山坡,由于这条乡间道路没有路灯,对面来车大灯令夏伦根本看不清楚前方,还以为会和对面来车迎头相撞,她直觉上将驾驶盘往外打,汽车一下就失控衝向路旁沟渠,车子在翻滚两次后撞上一个石质沟渠桥,令两姊妹重伤瘫痪。

  安省高等法院在2010年10月做出判决,法官豪典认为夏伦应对这场车祸担起叁分之一责任,欧旭华和史库苟当地政府应承担其他叁分之二责任,但由于市镇政府不服、指称他们没有过错提起上诉,并认为豪典法官做出路况不佳的错误结论,而减轻了驾驶的疏忽责任。

  但上诉法院没有接受市镇政府的抗辩,上诉法院法官在裁决书中指出,豪典法官根据发现的一连串事实提出法律见解,证据力无庸置疑;而且意外现场的小山丘道路的确潜藏异常危险,并令来车灯光射向移转至其他方向,导致驾驶会误判来车正向自己衝过来。

  上诉法院法官同时指出,这条乡间道路没有限速标誌及中间分隔线,即使驾驶保持速限,亦很难有足够时间对危险做出反应,所以要求驾驶对车祸负起全部责任显然过份了一些;不过夏伦的辩护律师虽主张将市镇政府责任提高至90%,亦遭上诉法院法官驳回。

  车祸后身体瘫痪的两姊妹在该案中求偿3000万元,但塬被告双方协议细节及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未对外界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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