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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已缴税 是否可抵加国所得税?


  加拿大的税法要求税务居民就全世界所得申报所得税,新移民可能觉得不公平,因为在中国大陆、台湾或香港的所得,已在当地申报并已缴税,加拿大要求再申报,岂不是一项所得扣两次税吗?为避免双重课税,加国税法设计了一项「海外税务减免额」(foreign tax credit),就是把在外国已缴纳的该国所得税,用来申报抵减。


  例如:陈先生一年当中全世界所得是加币10万元,在加拿大约适用33%的平均综合税率,应付税额大约为3万3000元。由于这些所得绝大部分是台湾的所得,陈先生在台湾已缴纳了台币90万元的所得税,折合加币3万元,这就是可用来抵减的海外税务减免额,抵减之后,还应补缴3000元的税。计算如下:全世界所得10万元× 33%,应缴税额3万3000元,减去外国税务减免额3万元,补税3000元。


  上述例子只是把基本塬理简化后让读者有个概念而已。实际上,海外税务减免的计算相当复杂,除联邦之海外税务减免额外,又有省的海外税务减免,报税者往往需借助电脑报税软体作为有效的计算工具。为说明其逻辑,下面介绍各有关计算公式。


  在计算联邦海外税务减免时须将来自外国的所得,分为外国非营利所得(non-business foreign income)及外国营利所得(foreign business income),且每一国家须分别计算。


  【非营利所得部分】


  包括海外之薪资,以及诸如利息等营利所得以外的所得,其海外税务减免额取下列两者金额较低者:


  ●所付之外国非营利所得之所得税款;


  ●应付税额(不含海外税务减免前)×(外国非营利所得 ÷ 调整后净利)。


  【营利所得部分】


  取下列两者金额较低者:


  ●所付之外国营利所得之所得税款;


  ●应付税额(不含海外税务减免前)×(外国营利所得÷调整后净利)。


  在此特别要提醒,凡要申报海外税务减免者,应将完整的海外全年所得结算申报书(tax returns)送交税务局,只附单独的扣缴凭单(如美国薪资类之W2,台湾编号50的薪资扣缴凭单),税务局通常是不承认的。但在中国大陆塬则上没有全年的所得税申报书,拿出相关之所得总额及所扣缴的税款证明即可。但近年来,12万元以上人民币在中国大陆也须申报税表,加拿大税务局已经知道这种税表,若你有就应该提供。对税表上的重要内容应翻译成英文,让加拿大的税务官了解,一般情况,并不要求逐字翻译或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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